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或者是保险标的需要如实告知。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原则,也就是保险人问到的相关问题都需要做如实告知,这个是保险成立的基础,也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同时,在此款约定中明确表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很多人都拿着这一条款说事儿,认为即使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不完全正确财务报销软件。
如果我们结合前后文就知道,不是所有的超过两年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赔偿的。
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不做如实告知,保险人自其知道投保人未作如实告知30天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我们看看后面的相关约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理解一下上面这两段文字的意思。
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如果是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是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看看这段文字,我们看到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信息,就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做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中严格意义上的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但是保险公司的产品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销售出去的,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是个人。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代理人知道投保人未做如实告知,则视同为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做如实告知,这个就是保险代理人的问题,过错不在客户,所以保险人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所以,代理人是否告知保险人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信息了。如果因为未做如实告知而导致的理赔纠纷,其实代理人的所作所为对于理赔的结果是非常关键的。
所以,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应该如实告知,这是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在实际投保操作中,一般的告知项目都是由代理人代为填写的,所以在投保的时候,我们要将所有的聊天记录最好是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千万不要迷信投保过了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询问告知一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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