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户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传播形式丰富、创作门槛低的互联网内容平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频发, 保护难度大。本案中明确以直播为主营业务的网络平台公司,在享有其签约主播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签约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018 年2 月14 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 签约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直播平台用户可以购买虚拟币和礼物进行打赏。直播期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 1 分 10 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回放观看和分享。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认为斗鱼公司及其主播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 3 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12600 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斗鱼公司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 2000 元和合理开支 3200 元。一审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网络直播平台与签约主播约定,直播产生的音视频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同时平台从用户在线观看直播、回放直播视频时对网络主播的虚拟打赏中盈利。所以,斗鱼公司既是直播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直播平台上音视频作品的权利人和受益者,对其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 义务。斗鱼公司应当对直播及视频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平台上直播及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除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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