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地通宵施工噪音扰民 施工单位主动接受处罚

核心提示|昨日,本报在·11版以《工地通宵施工引来执法尴尬》为题,报道了郑州某楼盘工地通宵施工,噪音扰民,执法人员责令其停工却未被理会的事情。记者昨日从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该工地施工负责人已经去往该局接受处罚,执法局也未追究其“拒绝停工”的责任。同时,本报的报道也引发了读者一些新的疑问,本报记者也就这些疑问,分别咨询了郑州市多个政府部门。

 

昨日早上,在本报报道见报后,之前饱受噪音困扰的居民高先生致电记者,11月13日晚上该工地没小型混凝土泵厂家有施工,他也睡了一个安稳觉。高先生还说,他看到报道后,也了解了该工地“两头为难”的处境,对于他们连夜赶工期的行为也有了理解。

 

涉事工地的项目经理张先生昨日告诉记者,目前这一阶段的混凝土浇筑已经完成,下一阶段的施工还未开始,所以不会出现深夜施工的情况,今后他们也会尽量避免将混凝土浇筑作业延续到夜间。如果下一阶段因工程要求必须夜间施工的话,他一方面会积极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另一方面除了设法减轻噪声影响外,也会通过相关渠道,提前告知周围居民,争取居民的谅解。

 

昨日,金水区执法局夜班中队的牛队长也告诉记者,目前,工地项目经理已经配合执法人员完成了询问笔录,下一步施工单位缴纳罚款后,此次执法就完成了。对于工地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不顾责令继续施工的行为,牛队长表示,在混凝土浇筑期间不能中断施工,这是工程质量的要求,执法人员也能理解,不会追究对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任。

 

本报报道刊发后,也引发不少读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疑问。昨日,本报记者就这些疑问,分别咨询了郑州市的多个政府部门,寻求解答。

 

提问: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延误工期一天,甲方给予的罚款是非常高的,而选择夜间施工赶工期,罚款的上限只有3000元,施工方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心理下,就会主动选择夜间施工。这样看来,夜间施工的违规成本是否太低?有没有其他的法规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呢?

 

回应:记者昨日咨询了郑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后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在处理噪音污染问题上,所依据的只有一个《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说,《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制定于2006年,处罚的标准也是以当时的情况为参考。在2014年时,该《办法》的个别条款曾经进行过一次修订,但没有涉及处罚的标准。该工作人员还介绍说,目前他们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该“办法”已经被纳入了修订计划,该《办法》在修订时,会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届时,关于处罚标准是否过低的问题,包括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其他情况,都可以作为意见提出,作为修订的参考。

 

另外,在对噪音污染企业的处罚上,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还补充说,环保部此前曾发布过一个《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该标准为强制国标。在该标准中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6:00—22:00)70分贝,夜间(22:00—次日6:00)55分贝。而《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也可以将这一条作为处罚的依据。

 

记者昨日就此联系了金水区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方表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噪声排放是否超标,需要第三方进行现场监测,“我们自己监测的结果,是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因为你不能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以在实际执法中执行也不太容易实现。

 

提问: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求工地停止施工,但施工方未予理会,而这样的情况也不少发生,让执法陷入了尴尬,那么在相应的法规中,能否加入强制执行的条款呢?

 

回应: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才可以赋予,一般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不能赋予执法人员强制执行权。对于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没有可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呢?郑州市环保局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回复说,由“办法”上升为“法律”是可以的,但这需要人大的审核。比如某些规定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求获得更高效力,这种情况下才会提请给人大进行审核。

 

提问: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施工方只要拿到了这个许可手续,周围的居民就得“享受”合规噪音?

 

回应:昨日,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郑州市的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是由市政府和各个区政府办理的。但就像《办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只有极特殊的几种情况: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的连续作业。抢修、抢险的情况一般很少发生,而特殊需要的连续作业也很少,一般都是指混凝土浇筑作业。

 

所以说,能得到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非常有限,而且持续的时间都不会长,不会造成普遍的影响。同时,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夜间施工的场界噪声不得高于55分贝,所以说,施工单位即使取得了夜间施工的许可,也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减轻噪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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