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截图
而配图的长微博则是一篇来自人民法院报的同名文章。原文如下:
近日,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撞倒女子横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其间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无一辆车停车查看情况,也无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不少人在感慨、悲叹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却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一时间,“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甚至这个话题还上了春晚。其实,在再次讨论这一话题之时,我们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遗憾的是,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2012年01月16日 , 瞭望新闻周刊刊文《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文中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记者 | 徐机玲 王骏勇 《瞭望》新闻周刊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央视网:起诉“讹诈老人”,也是匡扶正义所需
法律应是对善行者的褒奖。近年来,对于见义勇为,从地方法规到民法总则“入法”,彰显了鼓励义举的立法精神。从纠偏“不敢扶”到打击“不敢讹”,这既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法律的公正所在。
最近,一段“扶老人反被讹诈”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报道,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因扶骑电动车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认撞人,并因曹先生报警被指为肇事者,从而卷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滕先生称,交警调查期间,曹先生家属曾要求其垫付医药费,并指责其“没良心,没一句问候,不去医院看望伤者”。最终,交警找到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及指责他的路人,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起诉并非为了赔偿,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9月13日《北京青年报》)
监控显示,曹先生摔倒时并未被滕先生撞到
从忐忑不安的“撞人者”到笃定决绝的起诉方,滕先生经历了戏剧性的剧情反转。老实说,如果不是这段监控视频,滕先生可真是“掉进黄河洗不干净”。除了被侵权人的指认,还有路人的证言,滕先生诉诸公堂,很难避免败诉的命运。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见义勇为的良善公民,既是经济利益上的损失,更是法律正义上的羞辱。对于社会风气而言,这样“铩羽而归”,无异于严重的戕害。当年,发生在南京鼓楼区的彭宇案,便让全社会经历了一次“扶与不扶”的大讨论,而此后频现于各地的“见危不救”事例,也屡屡击穿人们的道德底线。
诚然,在交警部门的正确处理下,认定了滕先生无责,交警支队还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加分奖励,但正义还不能止步于此。诚如滕先生所言,“如果这件事到此就结束,那讹人的成本太低了,扶人的成本太高了”。因为这场“不白之冤”,滕先生直接“损失的打车费、误工费和拖车费,总共大概2000多元”,这笔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让一个见危襄助的公民承担,显然说不过去,更何况,除了经济损失,还有对正义助人者名誉上的侵害和精神上的伤害。再看对方的态度,除了“没良心,没一句问候,不去医院看望伤者”的指责,竟然还有“好人做到底,去医院看一下曹先生”的道德绑架,对于凭空受了委屈的滕先生,能不能得到“赔礼道歉”?
滕先生与曹先生家属的短信对话
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更要紧的,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见义勇为的滕先生,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可以依法获得补偿、赔偿、赔礼道歉,更能有力证明自己确属清白之身,今日赚
修复受到伤害的个人名誉。
法律应是对善行者的褒奖。近年来,对于见义勇为,从地方法规到民法总则“入法”,彰显了鼓励义举的立法精神。从纠偏“不敢扶”到打击“不敢讹”,这既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法律的公正所在。期待这起司法诉讼能够释放出正义得到法律褒奖、讹诈被法律所唾弃的强烈讯号,用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警醒那些乱作为者,倡导匡扶正义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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