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暂行条例》施行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将大幅简化。
开展业务许可大幅减少
在《暂行条例》实施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暂行条例》实施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在《暂行条例》实施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都将不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而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不过《暂行条例》特别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这表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申请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具备四项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机构变更等不需要许可
根据《暂行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这意味着,此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此前需要进行许可的事项,在《暂行规定》实施后都不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仅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北京设立一家分支机构为例,《暂行规定》实施前后即有非常大的变化。
根据相关政策,在《暂行规定》实施前,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办理;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他省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事先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暂行规定》实施后,自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即可。
许可减少行为规范更严
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了,但并不是有个房间、摆张桌子、招两个人就可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了。《暂行条例》对市场活动进行了更明确的规范。
比如,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时,《暂行条例》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举办现场招聘会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暂行条例》还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能部门不是一放了之
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了,也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场一放了之。
以行政许可为例,《暂行条例》就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暂行条例》还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未许可报备要承担责任
《暂行条例》实施后,申请行政许可、进行事项报备都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未履行将有处罚措施。
比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米淘赚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暂行条例》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有约束。如其有不当行为,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具体行为包括: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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