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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常发生诸如此类的大事小事,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有些业主直接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也有部分业主会向物业公司提出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的要求。
那么,问题来了:
- 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公司是否负有保障责任?
- 业主财产受损,是否代表物业公司的安保失职?
- 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实现小区监控全覆盖?
- 普通居民是否可以查看监控?
×01×
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是否负有保障责任?
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需要对业主履行相关义务。所以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是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的。但并非所有的业主人身财产损失,都需要物业公司进行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保障服务内容,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约定为合同义务。
物业公司也会基于合同约定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服务区域周边的维护设施加以完善。
因此,一般而言,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基于普通的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法律上,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两条明确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基础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应为无效。
二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事实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
因此,物业公司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 02 ×
业主财产受损,
是否代表物业公司的安保失职?
业主财产受损,不一定代表物业管理上有漏洞!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小区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服务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几率,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
只有当物业公司安防失职,也就是说其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另外,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还应结合业主交纳的秩序维护费数额、物业公司的秩序维护能力、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以及在发生意外后物业公司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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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实现小区监控全覆盖?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由谁来安装监控设备。小区能否投入实现全面监控,主要依据业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确定;
其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共同主动作为,实现监控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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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是否可以查看监控?
在众多案例中,当业主提出查看监控时,常常遭到物业拒绝,引起业主不满。事实上,物业拒绝单个业主查看监控有他们的道理:
物业人员A表示:业主如果想调看监控录像,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取得相关领导签字认可。一般情况下,监控录像是不能随意给业主查看的。
业主查看监控录像的目的要明确,如果是家中被盗或者车辆受损,第一步应该报警,由派出所民警出面来查看监控录像,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其他业主的隐私。
物业人员B表示:有的小区摄像头与公安部门联网,民警可以直接查看。若业主查看监控录像,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则上,业主不可以查看监控,需要通过公安部门。但是,如果业主实在有需要,可以在不侵犯其他业主隐私的情况下,调取部分监控录像查看,但是不允许拷贝。
事实上,《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明文规定业主是否能够调看小区监控视频,但明确注明业主享有“知情权”。
小区安装监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业主的财产安全,虽然监控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资料牵涉到个别业主的权益时,基于对其他业主隐私保护的考虑,个别业主可通过公安机关来提取调看,也可以在公安部门的现场监管下,复制涉及相关事务的监控资料。
至于调看监控是否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可以肯定的是,虽然是公共区域监控,但部分监控确实牵涉个人隐私,在这方面,物业公司应当慎重。
当然,现实生活复杂得多,可能出现的状况也是千奇百怪的。物业可以对查看程序作出管理上的相关规定,同时,不能以这些程序来限制业主合法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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