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办公遇害身亡,为什么不能判定为工伤?

工伤

案情回顾  今年6月,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某在家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事发后凶手由于爬窗躲避警察而意外坠亡。

杀人凶手身亡后,被害人的姐姐认为妹妹柴某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因此一直在为申请工伤的事奔波着。

目前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已经受理了柴某工伤申请一事,但对于能否认定成功,网友却表示不乐观。

在家办公遇害身亡,为什么不能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根据已经披露的案件详情来看,柴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如果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依据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第3款”(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2层含义:

1、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例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但根据案情描述,凶手行凶的原因与被害人的工作无关,属于随机杀人。因此,即使把家扩大化理解为工作场所,也无法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不能算作工伤。

综上,在家办公遇害身亡,只要无法证明意外是因职务纠纷而产生的,那么就不能判定为工伤。徐州英才网小编提醒时刻注意安全

原创文章,作者:江河,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boke.6ke.com.cn/?p=3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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