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以下是截取的部分征求意见稿内容,欢迎了解。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物体形系数surface to volume ratio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1.3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
2.1.4 窗墙面积比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1.5 综合遮阳系数general shading coefficient
建筑遮阳系数和透光围护结构遮阳系数的乘积。
2.1.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1.7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1.8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1.9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1.10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COP)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耗电量仅包括热泵主机的耗电量。
2.2 符号
2.2.1 建筑物
S—— 建筑物体形系数,单位:1/m;
K——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W/(m2·K);
Km——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W/(m2·K);
2.2.2 供暖通风系统
η3—— 热回收效率,无因次;
EHR—— 耗电输热比,无因次;
EC(H)R—— 耗电输冷(热)比,无因次。
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3个二级区(1A、1B、1C区),寒冷地区分为2个二级区(2A、2B区)。
3.0.2 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设计能耗见附录A。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 建筑层数 | |
≤3层 | ≥4层 | |
严寒地区(1) | 0.55 | 0.30 |
寒冷地区(2) | 0.57 | 0.33 |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
严寒地区(1) | 寒冷地区(2) | |
北 | 0.25 | 0.30 |
东 、西 | 0.30 | 0.35 |
南 | 0.45 | 0.50 |
水平 | 0.10 | 0.15 |
注: 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的范围;“水平”代表与水平面夹角小于45°的范围。
4.1.5 建筑中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 严寒A区(1A)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3层 | ≥4层 | ||
屋面 | 0.15 | 0.15 | |
外墙 | 0.25 | 0.35 | |
架空或外挑楼板 | 0.25 | 0.35 | |
外窗 | 窗墙面积比≤30% | 1.4 | 1.6 |
30%<窗墙面积比≤45% | 1.4 | 1.6 | |
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 ||
地面 | 2.00 | 2.00 |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2.00 | 2.00 |
表4.2.1-2 严寒B区(1B)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3层 | ≥4层 | ||
屋面 | 0.20 | 0.20 | |
外墙 | 0.25 | 0.35 | |
架空或外挑楼板 | 0.25 | 0.35 | |
外窗 | 窗墙面积比≤30% | 1.4 | 1.8 |
30%<窗墙面积比≤45% | 1.4 | 1.6 | |
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 ||
地面 | 1.80 | 1.80 |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2.00 | 2.00 |
表4.2.1-3 严寒C区(1C)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3层 | ≥4层 | ||
屋面 | 0.20 | 0.20 | |
外墙 | 0.30 | 0.40 | |
架空或外挑楼板 | 0.30 | 0.40 | |
外窗 | 窗墙面积比≤30% | 1.6 | 2.0 |
30%<窗墙面积比≤45% | 1.4 | 1.8 | |
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 ||
地面 | 1.80 | 1.80 |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2.00 | 2.00 |
表4.2.1-4 寒冷A区(2A)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3层 | ≥4层 | ||
屋面 | 0.25 | 0.25 | |
外墙 | 0.35 | 0.45 | |
架空或外挑楼板 | 0.35 | 0.45 | |
外窗 | 窗墙面积比≤30% | 1.8 | 2.2 |
30%<窗墙面积比≤50% | 1.5 | 2.0 | |
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 ||
地面 | 1.60 | 1.60 |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1.80 | 1.80 |
表4.2.1-5 寒冷B区(2B)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3层 | ≥4层 | ||
屋面 | 0.30 | 0.30 | |
外墙 | 0.35 | 0.45 | |
架空或外挑楼板 | 0.35 | 0.45 | |
外窗 | 窗墙面积比≤30% | 1.8 | 2.2 |
30%<窗墙面积比≤50% | 1.5 | 2.0 | |
围护结构部位 |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W] | ||
地面 | 1.50 | 1.50 |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 1.60 | 1.60 |
注: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夏季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
表4.2.2-1 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
严寒A区 | 严寒B区 | 严寒C区 | 寒冷A、B区 | |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 0.35 | 0.40 | 0.45 | 0.50 |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 1.2 | 1.2 | 1.5 | 1.5 |
分隔供暖非供暖空间的户门 | 1.5 | 1.5 | 1.5 | 2.0 |
表4.2.2-2寒冷B区(2B)外窗夏季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的窗墙面积比 | 综合遮阳系数SC(东、西 向) | 综合遮阳系数SC(水平向) |
20%<窗墙面积比≤30% | —— | 0.40 |
30%<窗墙面积比≤40% | 0.45 | —— |
40%<窗墙面积比≤50% | 0.35 | —— |
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CS=SCB×(1-FK/FC)×SCS(4.2.3)
式中:SC ——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 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S——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SCB—— 玻璃的遮阳系数;
FK—— 窗框的面积;
FC—— 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
4.2.4 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的遮阳系数的要求。
4.2.5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6 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 级。寒冷地区1~6层的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
4.2.7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4.2.2和4.2.6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大于本标准第4.2.1、4.2.6条表中所列限值,窗墙面积比不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2.1条表中所列限值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 m2·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8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9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0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1 变型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2.12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2.13 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4.2.14 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与建筑专业配合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按环境照度分区设计。
4.2.15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2.16 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2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2-1的限值;
表4.3.2-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朝向 | 严寒地区(1) | 寒冷地区(2) |
北 | 0.35 | 0.40 |
东、西 | 0.40 | 0.45 |
南 | 0.55 | 0.60 |
水平 | 0.15 | 0.20 |
2 屋面、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第4.2.1条规定的限值;
3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2-2的限值。
表4.3.2-2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
热工区划 | 外墙K
[W/(m2·K)] |
架空或外挑楼板K
[W/(m2·K)] |
外窗K
[W/(m2·K)] |
严寒A区(1A) | 0.40 | 0.40 | 2.0 |
严寒B区(1B) | 0.40 | 0.40 | 2.0 |
严寒C区(1C) | 0.45 | 0.45 | 2.2 |
寒冷A区(2A) | 0.50 | 0.50 | 2.5 |
寒冷B区(2B) | 0.50 | 0.50 | 2.5 |
4.3.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4.1.4、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他参数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采用月平均动态方法计算;
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可计算热回收装置和气密性对建筑供暖能耗的影响;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 围护结构材料的热物性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4.3.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可计入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的影响;
2 可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 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4.3.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
2 换气次数应为0.5次/小时,安装了带有新风热回收功能的通风装置时应取0.5(1-η3)次/小时;
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应为1:00~24:00;
4 室内照明、设备和人员的设置参数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照明、设备和人员的设置参数
房间类型 | 人员密度(m2/人) | 人员在室率(%) | 设备开启率(%) | 设备功率密度(W/m2) | 月照明开启小时数(h) | 照明功率密度(W/m2) |
卧室 | 32 | 43.8 | 16.7 | 6 | 105 | 6 |
起居室 | 32 | 56.3 | 45.8 | 5 | 120 | 6 |
厨房 | 0 | 0 | 0 | 24 | 60 | 6 |
卫生间 | 0 | 0 | 0 | 0 | 96 | 6 |
5 计算供暖系统应采用集中供暖的散热器供暖系统,锅炉效率应为75%,供暖管网输送效率应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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