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拟接受牌照申请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及将会开始接受致力于且有能力遵守预期发牌准则和持续操守规定的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

公告在发牌及监管部分提及,香港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在此阶段,香港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香港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香港证监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作为整体来考量。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香港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在主要条款及条件方面,公告通过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供买卖的虚拟资产等方面做出规定。

其中稳妥保管资产方面提及,平台营运者应通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而该公司须为该平台营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联系实体”、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持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该平台营运者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实体”)。此规定应有助保障客户虚拟资产,并确保这些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同时,今日发布的另一份声明提及,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有可能违反香港法例,由于此类期货合约附带极大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警觉。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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