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杀人罪犯死刑 杀人行为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

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日前,2014年南宁一超市发生一男子捅伤9人案一审宣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于是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周某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其中7名受害人重伤二级、2名受害人轻伤。

经查,被告人周某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综观全案,周某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某的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某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手段凶残。

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超市杀人罪犯死刑 杀人行为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

原创文章,作者:董 宝山,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boke.6ke.com.cn/?p=1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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