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公安环保民警现场开展普法宣传

12月3日下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当天,承办该案的重庆市公安局环保总队、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来到审判现场,向广大市民普及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策动群众识别身边的污染环境行为,共同营造严打污染环境犯罪的良好氛围。旁听案件审理的市民纷纷表示,倍感震撼,深受教育,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人人责无旁贷。

 

2018年8月初,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通过走访摸排,发现辖区某村一个废塑料加工黑作坊,生产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雨水沟后直排长江。

 

随即,重庆市公安局环保总队指导江北区公安分局,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黑作坊进行了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37岁)。据罗某某供述,其在未取得行政部门排污许可、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对收购来的废塑料进行加工处理,并私设水泵,将生产废水通过黑作坊附近一雨水沟直排长江。经专业机构检测,其生产废水中含二噁英类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罗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月3日渝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宣判。

 

经审理,被告人罗某行为属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溶剂、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情形,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官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环保总队污染环境案件查处支队支队长梅黎介绍,二噁英类有毒物质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无色无味、性质非常稳定,极难自然降解,极易在人体内积累形成严重危害。在本案侦办中,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快速查处,有效震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渝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永红表示,法院选择这起案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开审理宣判,对社会极具教育警示意义,不仅能够震慑警示铤而走险者,也对广大市民群众有很强的教育启示意义。青山绿水环境的建成离不开每位市民的参与,主办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增强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激发大家共同爱护环境的热情。

 

警方提示,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将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市民发现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的,可拨打12369向生态环境部门或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认真开展举报线索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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