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积极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办案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方法,通过规范化的措施完善执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径,把握反贪工作新形势、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新挑战、落实党和国家对反腐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正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职务犯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我国检察机关学习国际先进执法理念,适应国内法制建设发展进程,加强自身工作建设、推动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其作为办案必经程序,是对办案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真实记录与重现,切实关系到执法公正的顺利实施,切实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全新的执法理念,与之前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共同构建了体系,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条规定,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挑战。
(一)修改后刑诉法中提出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要求,如此一来,2013年1月1日起新刑诉法实施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范围就从自侦案件扩大到符合“重大案件”的所有案件,工作量必然大幅提升。
(二)在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此罪与彼嘴、情节轻重认定、是否可能判处的刑期等的界定存在分歧,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这就给职务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落实增加了诸多不确定因素。
(三)随着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地市级检察院到县区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愈加频繁,这大幅增加了司法成本,而许多办案机关正在探索的远程提审方式,新刑诉法对此尚没有相关内容和条文,使得此项工作的开展没有保障、没有标准。
(四)按照对新刑诉法的研究和分析,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除按照新刑诉法的精神指示办案外,还应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则规定,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后第一次讯问开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自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开展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虽然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该项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而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这些问题表现的更加突出,具体来说:
(一)检察机关制作的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情况不一致。根据统计,在实践中,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例,其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中有记载的事实,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根本没有体现。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对某一事实的矢口否认,而在讯问笔录中却体现的截然相反,表现为对该事实的供认不讳。三是犯罪嫌疑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对某一事实进行了间断的概括描述,而在供述笔录中却体现为对该事实连续且详尽描述。四是犯罪嫌疑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对某一事实进行的辩解,在供述笔录中没有体现或体现的不全面、不客观。
(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保障。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还涉及案件相关的重要证人,但当前不管是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还是询问,仍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身份没有明确告知诉讼当事人,甚至没有侦查人员向诉讼当事人出示工作证、执法证的环节。二是没有全面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没有予以告知。根据统计,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过多的将注意力放在涉案事实的审讯室,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如没有向诉讼当事人告知其涉嫌何罪,何时被立案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过程是否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需要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愿意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将得到从宽处罚等各种诉讼权利。三是在操作上,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和询问时间过长,导致诉讼当事人吃饭、喝水、上厕所及必要的休息时间未能得到保障。四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所添置的座椅往往过高、过窄、过硬,给诉讼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上带来各种不适。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效力受到广泛质疑。由于前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实务界对检察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的疑惑有余而认同感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力往往执怀疑态度。由于职务犯罪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被告人一旦在庭审环节否认犯罪事实,或者是与相关证人串供后翻供,审判人员就更倾向于于采信被告人和证人的当庭供述或证言,对被告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多次笔录、亲笔供词、录音录像不予理睬。二是律师普遍质疑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和全程性。一方面,辩护律师常常指出一些案件在纪委双规阶段的谈话人员与进入司法程序后的侦查人员表现为同一人,且在纪委谈话阶段并没有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所作交代是否出于自愿,有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值得怀疑。另一方面,还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同步录音录像是在侦查人员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后再开始录制的,而侦查人员对律师提出的相反意见,却提不出有利的证据予以反驳,不能很好地保护侦查成果。
(四)侦查人员在镜头下的审讯突破能力不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现了对讯问及询问过程的全程实时和实景记录,也对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许多侦查人员不能适应这种场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部分办案人员在镜头前不知所措,给之后律师和当事人提出质疑留下了伏笔。二是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过于拘谨,使得审讯应有的压力和氛围荡然无存。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镜头下提出的辩解和反问,不能很好的化解和应对。四是部分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玩手机、接电话、看报纸和用语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活跃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一线的集体,必须重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针对新的形势下如何发展和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我们必须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为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和完善同职务犯罪步录音录像工作:
(一)对涉及纪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进行创新。实践表明,纪委调查阶段的办案过程和办案人员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最为诟病的环节。有鉴于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创新:首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确立了双承办人制,即所有纪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更换新的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中侦查人员以新的面孔和新的环境面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避免相关人员针对纪委阶段的办案过程大做文章,有效的保卫侦查果实。其次,针对律师在庭审时提出的案件在纪委调查阶段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检察机关可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人员在纪委调查谈话阶段就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予以封存,作为日后庭审阶段律师对相关案件纪委调查的合法性提出意见时的证据。
(二)对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规范化。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对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关键性环节进行规范化和模块化。如针对第一次讯问和询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表,严格按照要求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详细的告知,全方位维护其合法权利,保证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上进行完善:首先,同步录音录像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域后就开始录制,由侦查员直接宣读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诉讼当事人签字,还原整个办案过程的原貌。其次,必须打破以往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笔录上签字即停止录音录像的工作模式,而是在诉讼当事人签字捺印后询问其是否愿意亲笔书写供词或证词,如其同意则在镜头下完成书写过程并签字后,再停止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再次,检察机关应对原有的办案模式进行创新,并延伸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段,从而保证讯问和询问的完整性,如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后律师常常质疑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全程性的问题,可考虑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段做一前一尾的延伸。最后,在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结束时间时,应使具体时间对应到分钟,并与办案工作区内时间牌上的时间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保证录制工作的完整。
(三)在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全方位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如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关键节点上,侦查人员除了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权利和义务,还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告知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理的规定,给予其自由选择权,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是否在镜头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又如除了在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开始时了解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外,在讯问、询问结束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身体等情况进行再次了解,从而确保当事人是在良好的精神状况下所陈述的事实,避免其为之后的翻供寻找借口。此外,在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也要注重对诉讼当事人各项权利的保障,杜绝疲劳审讯,保证诉讼当事人必要的休息、用餐、上厕所的时间,将相关环节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均精确至分钟,并和办案工作区的计时牌时间对应后再计入笔录。当讯问和询问每进行一段时间后,侦查人员要主动询问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况,适时的为其倒水,并允许久坐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做适当的走动,以放松其情绪,消除其疲劳,保证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四)在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摒弃不良的办案习惯,注重侦查谋略。在以往的办案中,部分侦查人员为图省事,往往对之前的笔录进行简单复制粘贴后再次使用,甚至在整个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都没有任何电脑操作手势,导致辩护律师和法官将同步录音录像看做走过场。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要求所有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前,必须清空电脑内所有文档,并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供述和陈述情况制作新的电子笔录,使得同步录音录像体现出应有的效果。同时,还要将侦查谋略运用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针对以往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反映的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违心做了交待和被迫签字等问题,侦查员应在同步录音录像中采用巧妙手段化解:如在讯问和询问的发问过程中,故意说错某个具体涉案细节和数字,让当事人自己提出纠正,又如在笔录中有意记录一些错误的细节,由当事人自己在笔录上进行修改,最大限度保证同步录音录像中诉讼当事人意志的自由。
(五)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办案人员在镜头下的突审水平。围绕如何强化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时的突审能力,必须让全体侦查员深刻的认识到,职务犯罪讯问和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具体而言,可以做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按照高检院有关规定,在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严格规范侦查人员的言行举止,做到文明用语,不卑不亢。其次,化压力为动力,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向涉案人员施压,告知其在镜头下的表现不但与其处理结果息息相关,也是日后法庭审判时判定其认罪、悔罪态度和诚实与否的直接证据,令涉案人员不敢胡言、妄言、乱言。再次,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加入大量生动案例和法律、政策及领导讲话精神等内容,结合相关侦查策略给涉案人员最直接的震慑,避免律师以审讯存在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来否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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