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也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人员。另外,还可以通过再现审讯过程,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以讯问人宣布讯问开始起,以讯问人宣布讯问结束止”。这条规定很容易造成侦查讯问人员先突破后审讯,也就是常说的“先审后录”,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录制的视听资料看似符合规定,但除了证明在录音录像的那个时间段不存在违法问题外,其他时间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这份音像资料是无法予以证明的。而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办案事故的多数都发生在无法证明的讯问开始前。

 

高检院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全面具体的规定,在硬件的配备上要求极为严格,对录像中的画面更有“达到画中画、备份、显示时间温度”等详细规定。但在实践中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主要存在设备开启准备、备份时间长、画面不够清晰,设备使用时间长,系统不稳定,时有录制中断等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虽然检察机关规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监督,但却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现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产生的录像资料大多存诸在硬盘及光盘中,虽然光盘和硬盘在理论上可以存放百年以上时间,但这是对保存的环境有严格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达到。现大多数检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交给档案室保管时,档案室并没有专门的设备对其保管,而是按一般档案进行管理,这样就会造成硬盘及光盘的数据在三五年后就可能无法读取。而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像资料作为案件资料的一部分,是必须长久保存的。

 

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进入讯问室到离开讯问室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没有中断的过程。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

 

领导重视,侦查人员也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侦查部门在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中要提前通知技术部门,便于技术部门及时维护设备及提前安排同步录音录像实施人员。加强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组织干警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等,使其充分认识到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讯问录像工作的重视;充分认识实行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和全面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对讯问全过程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只有侦查部门、技术部门等形成一个可操作性强,易于实施的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才能全面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资料如何保存,怎么保存,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电子资料,怎么在档案室长久保存是一个影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存持继开展下去的一个重要问题。 (1)首先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人员与档案管理员的培训,学习光盘、磁盘、硬盘等电子信息存储媒介的有效保存方法,并按照规定定期对存储媒介进行抽样检测,进行数据的迁移。 (2)加大资金投入,购买专业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保证画面的清晰度及设备的时效性,购买专业的电子信息存储媒介的保管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档案室。

 

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和技术处理,同时对审讯人员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体罚等违规行为,技术人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对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出现的威胁、引诱等言词,检察技术人员及时制止更正,以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使检察技术人员不单成为讯问活动的参与者,也成为讯问活动的监督者,这对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技术人员要迅速加强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的学习,要懂法、知法、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同时,要提高设备的熟练操作、保养和维护等技术水平,练就过硬的技术本领,及时、准确地完成每一次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任务。二是必须促进侦查人员讯问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促使侦查人员做好讯问提纲,在讯问技巧和策略上多动脑筋,在讯问中注意摆事实、讲道理,文明讯问,提高侦查讯问水平,接受技术人员监督,逐步消除口供主义产生的影响。三是要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避免翻供。事后一旦对侦查讯问活动形成笔录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时,技术人员要通过讯问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视听资料证据加以证明,解决争议,保证侦查人员免受无根据的刑讯逼供及其他指控,尤其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事后随意翻供的条件。

 

综上所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达到规范执法,保证人权的目的,还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完善改进,这既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改进和外部监督力量的强有力督促,又要求在检察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地实践中不断的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充分发挥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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