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同步录音录像,有没有必要

新闻背景:2014年6月,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开始探索就立案前对被调查对象及重要证人的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通过此项工作的向前延伸,既有力地促进了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又保证了准确、规范、高效的惩治职务犯罪。

 

张广新:刑诉法修改前,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两次,且有侦查干警在场,律师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不能了解案情。修改后,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批(重大贿赂案件除外),且没有次数限制、侦查干警也不能在场。当然,为保证安全,律师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监控,但不能监听,造成庭审时翻供翻证现象较为普遍。

 

以2013年我院办理的发生在某国有企业的一起共同贪污案为例。该案庭审时被告人称在立案前的询问过程中,受到侦查干警的恐吓、威胁,变相体罚,作了违心陈述,并以此为由否定立案后作的数次有罪供述,因立案前的询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否定其辩解意见,造成多次延审,并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审……近一年半时间才审结。

 

基于这种情况,2014年6月,我院开始探索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向前延伸至初查阶段(立案前),询问重要证人和有可能立案的被调查对象时,经侦查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前应告知对方。

 

张广新:这说的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否立案、案件如何定性提供关键性言词证据的证人。比如,今年我院立案侦查的某村干部贪污案,该村干部让出纳找假发票入账套取公款据为己有,立案前初查阶段,询问出纳时就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记者: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如何使用?张广新:询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当即将录音录像资料交给询问干警和被询问人员确认无误后,当场刻成光盘,并复制一份。两份光盘都要当场封存,询问干警、被询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均在封袋上签字确认,其中原始光盘留存在检察院技术部门,复制光盘按照授权供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时审查之用。

 

张广新:一年来,我院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案件10件11人,初查阶段询问11名被调查对象时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相关的13名重要证人时也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目前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7件7人,其中提起公诉4件4人(1件1人已作出有罪判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前会议上,所有案件律师均提出非法或者瑕疵证据排除申请,但经审查没有一件证据被作为非法或瑕疵证据而排除掉。

 

张广新:好的,就以我院办理的杨某受贿案为例说明吧。杨某是某纪委处级干部,在其负责单位工程装修期间,让施工人员为其情人装修了多间门面房,没有支付费用。初查案件线索时,侦查干警找到为杨某情人装修的工人田某。作为重要证人,田某的证言关系到该线索能否成案,所以询问时我们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田某找到案件承办人,称侦查干警询问时对其威逼利诱,无奈作了虚假证言。公诉部门要求侦查干警补充侦查,侦查干警提供了初查阶段询问田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通过观看光盘,案件承办人发现田某自进入询问室后,没有受到任何威逼利诱,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其神情自然,证言合法有效。

 

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庭前会议上交换证据时,法官、检察官和杨某的律师重点就田某翻证的证据充分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认为此证据真实可信。

 

鉴于实践效果不错,今年5月我院出台了《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对初查阶段重要证人和有可能成案的被调查对象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规范和深化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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