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1,2,3,4-四氯苯、1,2,3,5-四氯苯、1,2,4,5-四氯苯等13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9-1999)和《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66-2001)的修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9-1999)发布于1999年,该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66-2001)发布于2001年,该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杭州市萧山区环境监测站。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氯苯类化合物标准样品、二硫化碳溶剂等都具有一定的毒性。样品前处理和溶液的配制等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操作时应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1,2,3,4-四氯苯、1,2,3,5-四氯苯、1,2,4,5-四氯苯等13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其他氯苯类化合物若通过验证,也可用本方法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干气体)、解吸液体积为1ml时,以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各氯苯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2~0.03mg/m3,测定下限为0.08~0.20mg/m3;以GDX-103为吸附剂时各氯苯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2~0.05mg/m3,测定下限为0.08~0.20mg/m3,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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