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刘晓明)1月31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河南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豫农工创〔2019〕2号)精神,省人社厅公布了河南省支持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
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返乡创业基地及龙头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批复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县(市、区)及项目,给予农民合作社不超过300万元(含)、其他市场主体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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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50亩以上规模化种植小麦或水稻,且参保省财政支持的高保障主粮作物保险的,省财政按政策对超过物化成本保额提供80%的保费补贴。对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018年至2020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外,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可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财政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将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将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省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达到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将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返乡农民工,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的,省财政将给予每县1500万元的补助。
此外,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15万元。每年评选一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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