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取消后,社会力量如何申办养老院?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何进行监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下面民政君给你一一解读。
一、养老机构的定义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条件:
► 只能收住老年人。
► 提供24小时主动照护服务,服务者为养老护理员;居住房间不是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进入的。
► 月总费用由伙食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构成,一般按月交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等身体条件和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入住同等床位的费用基本相同。
► 收取服务对象的押金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多于3个月的月总费用。
► 不以宗教信仰、饮食习惯、未缴纳巨额保费等理由作为入住前提条件。
► 一张床位对应一个老年人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或退出入住。
民政部门发现不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应通知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或予以注销。
二、养老机构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养老机构备案前,需要进行工商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办的养老机构是经营性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是民办公益性质的,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并出具单位登记证书,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
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六个要件,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 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
► 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 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这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这条。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备案事项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三、养老机构备案的方式
养老机构备案,一般由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方式。
► 线下方式
养老机构到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提出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线上方式:
可登陆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或通过“杭州民政-民政服务-养老服务”菜单栏进入),按提示填写、阅读、提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四、连锁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网点怎么备案
连锁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都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每个服务网点都有一个不同的备案号。
五、养老机构备案后如何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验。查验时,发现养老机构严重违反《备案承诺书》有关声明的,适用于《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第五条第九款,可直接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作出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罚决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
养老机构现场查验或年度抽(检)查不合格,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检查不合格项目,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超过前述四项条件。查验或抽(检)查不合格的整改期限与复查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每个机构每月复查只可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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