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讯问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陕西丹凤县一名高二女生在丹江边遇害,警方展开拉网式调查。警方认定的重大嫌疑人、一名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接受审讯期间突然死亡。(华商报3月18日)

 

警方称: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审讯人员立即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结论显然不能为死者家属所认同,他们坚持认为:这个孩子是被刑讯逼供打死的。双方各执一词。

 

如果从徐梗荣被传唤起,公安机关就对审讯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警方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调取相关的录音录像就一目了然了。但这一切只存在于假设之中,因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推行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然而,如果这位19岁的高中生换成是一位官员,而他所涉嫌的犯罪由故意杀人罪换成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对他进行立案侦查的不是公安机关而是检察机关,那么假设就会成为现实,我们就完全可以调取当时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早在2006年3月开始,检察机关就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了。

 

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保障人权,减少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因为,在同步而不是剪辑的情况下,录音录像就等于有一双眼睛在监视着侦查人员,让他们不敢无所忌惮。同时,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对侦查人员自身有效保护的一种措施,因为一旦在审讯中发生了意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公众就可能认为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为,而在审讯封闭的环境下,侦查人员有口难辩,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帮助守法的侦查人员洗刷不白之冤。

 

遗憾的是,这样好的措施,现在只在检察机关推行,并且只为那些官员犯罪嫌疑人所享用。公安机关以办案数量大、任务繁重、办案配备无法跟进等种种理由推诿,并没有在全国推行。然而,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最早的国家英国,恰恰主要就是针对警察的侦查行为;在德国,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就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可以说,对警察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正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

高清录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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