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财务报销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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