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录音录像真正“同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苏和蔡)“这笔录都是警察自己事先写好的,没给我看就要我签字,我根本就没有偷东西。”近日,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陈军在庭审现场当庭翻供。面对突发情况,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的公诉人立即向法庭申请当场播放被告人在公安局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资料显示,陈军在接受讯问时语言表达自然、核对笔录认真,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记载内容基本相符,被告人陈军最终也低头不语。

 

据介绍,同步录音录像虽然大多能客观真实反映讯问(询问)全过程,但有的也有“瑕疵”,比如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不一致,制作笔录与核对笔录时间不同步,还存在让犯罪嫌疑人事后补签名的现象。这些情况往往导致庭审应对陷入被动。

 

为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靖江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6类重大犯罪案件,每次讯问都要同步录音录像;对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性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供述不稳定、不一致,可能影响定罪定性的案件等5种普通刑事案件,至少一次讯问要同步录音录像。此外,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流程以及录制、移送、审查等方面作出27条具体规定。

 

《规定》还要求,检察机关审查上述案件时,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一旦发现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不全程、不同步等问题,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据合法性证明,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要求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据悉,《规定》施行以来,靖江市公安机关已对163起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占同期办理全部刑事案件的91%。检察院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9次,对4起定罪主要证据被排除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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